关于家庭暴力的12个误区:你中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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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性别暴力的误解是很危险的。
不只因为他们会助长社会对暴力的接受和无动于衷,而且因为许多受暴者认为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事实证明了其合理性,于是轻视或否定他们正在经历的暴力。
这就会妨碍他们承认必不可少的一点:
他们正处于危险和暴力性情境,这是求助极其重要的步骤。你会遇到许多下述极普遍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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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所有伴侣在他们的关系中有些许分歧。然而一种关系包含的暴力数量超过分歧并基于势力和支配力的失衡。
在一段健康的伴侣关系中偶尔的口头分歧也是基于尊重、信任、支持和互爱。伴侣暴力包含连续或周期性身体的、性的、情感的、财产的虐待。任何这样的虐待在健康的伴侣关系中都不会发生。
伴侣的虐待是有害的和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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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私人领域,但它不是个人隐私,而是人权问题、社会问题、发展问题。我们理应尊重和保护隐私,但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已不属于隐私范畴。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以隐私为借口而拒绝介入家庭暴力的做法,纵容了暴力,加重了对受暴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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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落后地区和没文化的人身上人们之所以有这种印象,是因为经济条件和文化程度会影响当事人应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使家庭暴力的暴露程度有所不同。
经济问题会使家庭、家庭关系、关系中的个人都处于紧张状态中,但家暴并非是特定于贫穷家庭的问题。伴侣暴力跨越所有边界:经济,社会,民族,文化,宗教和职业。
事实上,所有人群中都可能发生家庭暴力,富裕和教育良好的人也可能是施暴者或受暴者。是否会发生家庭暴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社会身份,而取决于他们对性别角色及关系的认识,周围环境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以及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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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态度不平等地把施虐者的责任转嫁到受虐者身上。
许多受暴者经过长时间段的被虐待后开始把暴力合理化,这包含了认为她/他是对暴力有负责的。此外,如果施暴者不断告诉她/他是受暴者激起的暴力行为,假如社会舆论接受这个借口,假如施暴者对自己的行为不愿承担负责,那么受暴者可能会认同这种莫须有的责备。
通常,实际上受虐待的一方却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来安抚施暴者。施虐者使用他们的恶习作为一种方式,释放紧张和采取控制手段,这是不理性的行为。
施暴者用来指责受暴者的“过错”,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和男性标准界定的,例如不顺从、争执、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自主外出娱乐交往等等。这些根本就不是妇女的“过错”,更不能成为施暴的理由。
退一步说,即使妇女真的有错,她也仍然拥有完整的人权,任何人都无权用暴力对她进行惩戒。
我们应该建立清晰的是非标准,即暴力就是错,暴力没有理由,杜绝从受暴者身上去寻找暴力原因、为暴力开脱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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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施暴者失去理性地殴打妻子时,很多人会说,他有精神病或心理障碍,“他无法控制自己”,“他的压力太大”等等。
其实,施暴者中真正“有病”的只是极少数,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控制和选择的,他们不会在公共场所对别人施暴,更不敢向给他压力的客户或上司施暴,而只是向比他们更弱、难以反抗的妻子或伴侣发泄。由此可见,酗酒、“有病”、“有压力”等等都是施暴的借口。
如果施暴者真的因病理原因才导致行为失控,那么,他们就应该接受约束和治疗,以避免继续伤害他人,然而事实是这些人基本都拒绝接受矫治和辅导,这更说明说所谓“有病”纯属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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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者不离开暴力关系有很多理由。不离开并不意味着她们不想离开,或她们喜欢受暴,而是因为离开可能带来更大的困难和风险,而不离开是她们的现实选择。
有许多受暴者曾多次尝试离开,但是,很少有人在没有外界支持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如果她们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或者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或者不能为社会所容的话,她们就不得不放弃。
不体察受暴者是如何孤立无援,而简单地责备她们没有志气是不公平的,这种责备会打击妇女的自信,导致她们更深地陷于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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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对暂时不愿意或不能与施暴者分手的妇女感到失望,恨铁不成钢,甚至不愿再提供帮助。
其实,很多受暴者在与施暴者的长期相处中掌握了生存和自我保护的独特策略,她们比其他人更清楚怎样做才对自己和家人最有利。她们一方面承担着对家人特别是子女的责任,一方面努力与施暴者协商和抗争,其坚韧顽强理应获得敬重。
受暴者有权做出她们自己的决定,而助人者有义务尊重她们的选择。助人者必须看到受暴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谨防代替受暴者做决定;对在寻求外界帮助过程中出现反复的妇女,应该始终如一地给予热情帮助,鼓励她们运用自己的能力寻找更好的、适合自身需要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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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位家暴受暴者还和施暴者在一起有许多许多的原因,离开一个施虐者实际的阻力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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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九
施暴者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施暴者既是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家庭暴力的受暴者。干预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保障受暴者的人权和尊严,同时也应该注意依法行事,避免伤害施暴者的人权。
我们应该认识到,施暴者也有他们自己的困惑和痛苦,他们对性别关系的错误看法、不良情绪和暴力行为,是文化塑造的结果,其个人应该为暴力承担责任,但同时他们也需要帮助。
在对施暴者的辅导与矫治中,应该引导他们反思自己与配偶的权力关系,促使他们自发地改变观念和行为,而不是简单地要求他们自我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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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分手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事情,我们总是祝福所有的家庭都能始终稳定幸福,因此,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很多人仍然寄希望于夫妻双方相互谅解、言归于好。
但是,我们首先要明白,人首先是独立的个体,其次才是某个家庭关系中的角色,人都有独立的不受暴力侵犯的权利,家庭关系不也不允许能成为暴力不受干预的挡箭牌。干预者的责任就是制止暴力、保障人权,至于家庭是否还要维系,如何维系,这只能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其他人不能把自己的愿望强加到当事人身上,更不能以维护家庭和谐为由回避干预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以维护家庭和谐为由,强求受暴者忍耐原谅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典型案例已经证明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暴力的姑息,最终可能给家庭带来更大的不幸。
有些人会以影响孩子为由而劝阻受暴者离婚,其实,充满暴力的家庭环境可能会对儿童造成更大的伤害。无论如何,不能消除暴力的家庭,即使仍然维系,也不可能是和谐的,暴力无特区,平等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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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对配偶暴力关注程度的提高,人们对配偶暴力甚至恋爱关系中的暴力相对比较敏感了,大多数人也反对这样的家庭暴力。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暴力仍被很多人认为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对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实质、危害性,社会还认识的比较模糊,也严重缺乏相应的干预措施。
对儿童的暴力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对儿童的暴力也是基于性别的暴力,女孩受暴往往与男孩偏好、性别歧视有关;男孩受暴则与“望子成龙”、“不打不成才”等支配性男性气质的养成有关。
暴力不但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还会造成暴力的代际传承,儿童期处于高度暴力环境的人,长大后较容易成为施暴和受暴者。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所有的暴力,包括家庭中对儿童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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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女性对男性施暴的比例较低,而且,暴力的严重与危险程度通常也较低。
但是,这并不是不关注男性受暴者的理由。男性受暴者可能更羞于求助,男性实际受暴的数字很可能被掩盖了。我们致力于反对的是暴力,而非仅是一个性别针对另一个性别的暴力。
注:此文主要依据原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反家庭暴力基本读本”(2009)改写,涉及男性部分的价值观有重大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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